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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律师郑某为了挣钱,花19620元在网上买了229份河豚鱼干

2023-02-27| 发布者: 苍山新媒体|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江苏南通,律师郑某为了挣钱,花19620元在网上买了229份河豚鱼干,然后以对方销售有毒食品为由,直接将卖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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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律师郑某为了挣钱,花19620元在网上买了229份河豚鱼干,然后以对方销售有毒食品为由,直接将卖家告到法庭,要求给予10倍赔偿19.2万元。

郑某今年38岁,是一名律师。因为职业原因,郑某看到过不少知假购假后索赔成功的案例,并因此赚得盆满钵满,于是下定决心尝试一下。这天,郑某在浏览某购物网站时,看到有家地址显示在汕头的海鲜干货商铺销售“潮汕特产乖补干乖鱼脯海豚沙乖乖脯河豚乖鱼干”,每份1斤,售价85元。商家介绍称:本店是自家渔船深海捕捞上岸直接加工晒制,所以在质量和鲜美程度上是绝对上等的,本款河豚鱼干是我们当地渔民出海打捞的鲜河豚鱼晒制而成的干制品—河豚干/乖鱼脯……”字样。

确定是野生的后,郑某下单购买了10份,付款850元。收到货后郑某发现,该产品系用普通食品袋包装,未注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看到产品包装是这个样子,郑某不禁喜上眉梢:单凭河豚鱼有毒这一条,商家就已经错得离谱了,再加上产品包装无任何生产信息,等于罪加一等。这下可以放心购买了。于是,郑某以“河豚鱼干很好吃,打算买了送人”为由,跟店铺老板说自己需要采购2万元的河豚鱼干,请商家尽快为其备货。店铺老板难得遇到这种大主顾,还以为自己要小赚一笔了,非常兴奋。甚至因其店铺内存货不多,还向周边其他商户采购了一些,这才凑了219份卖给郑某。郑某付款18770元。

让店铺老板万万没想到的是,郑某收到货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提出退货退款,并要求给予10倍赔偿19.6万元。郑某不愧为律师,可谓非常有经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打假索赔,非食品领域是假一赔三,食品领域则是假一赔十。郑某为了获取高额回报,选择食品领域打假。食品领域打假索赔,以茅台酒最为知名,因为茅台酒价格昂贵,10倍索赔后获利非常可观。但打假茅台酒有个问题:假茅台不一定是假酒,很可能假茅台也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只有“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才可以要求给予10倍赔偿。换言之,如果假茅台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就不一定支持10倍索赔。所以,郑某选择河豚鱼干来打假是经过筛选的,因为河豚鱼干有剧毒,一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打一个准。另外,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1、面对郑某这种具有律师身份的职业打假人,结果可想而知。法院审理认为,野生河豚鱼可能含有毒素,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应属不安全食品,商家在网络上销售该产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判决:商家退货退款19620元,并给予郑某10倍赔偿19.62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商家似乎已经躺平了,压根就没出庭应诉,于是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必须要说明,不出庭应诉,就等于自动放弃了宝贵的申辩权。另外不出庭应诉并不能逃避审判的结果。本案判决生效后,郑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商家如果不执行判决,其名下店铺、房产、汽车均有可能被查封。2、那么,本案是否就没有一点抗辩空间呢?实际上,类似案件中,商家成功获胜不用赔偿的不在少数,本案的辩点有2个:第一:郑某是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不适用10倍赔偿。不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落脚点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郑某购买商品的目的并非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牟取高额利益,其行为应该被视作一种经营行为,而非消费行为,食品安全问题不会对其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可以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商家销售河豚鱼干,不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商家明知道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的,消费者有权主张10倍赔偿。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明知不符合还销售。类似案例中,有法院认为:潮汕地区食用野生河豚是一种长期以来养成的饮食习惯。对于该地区普通渔民来说,将捕获的野生河豚鱼干作为普通土特农产品在网上进行销售,就和农民将农产品拿到集市上销售一样,其并非“明知”河豚鱼干有毒仍继续销售,因此不适用10倍赔偿的规定。坦白讲,对于律师郑某这种行为,我很不支持。郑律师接受采访时说,尽管其打假的初衷是为了牟利,但是客观上减少了假货,对于其他消费者是有好处的,所以请大家不要对其进行谩骂。那么,对于律师郑某这种行为,你支持么?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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